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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公司责任范围界定不清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08-4-4 16:25:33
在阎先生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纠纷中,保单责任范围界定等问题发人深省。就此,记者日前请教了本报《天下保险》周刊律师顾问团律师贝政明。
贝政明在简单了解案情后指出,中国人寿向阎先生赠送意外险保单属于有条件赠送行为,即阎先生必须购买该公司养老金产品。因此,阎先生获赠的意外险保单应该具有合同效力,保险公司必须对保单负责。
“而造成双方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中国人寿没有对其赠送的意外险保单进行明确的承保责任范围认定。”贝政明认为,保险公司在向阎先生赠送意外险保单时仅向其出示了一张凭证,对该意外险保单内容作了摘要,“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妥当”。
贝政明称,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向投保人出具保单的各项条款,并对保单主要责任范围进行准确认定。以此案为例,如果保险公司在赠送保单时就向阎先生特别声明,该意外险保单承保范围不包括意外导致伤害,只承保意外导致死亡的情况,双方就不会发生现在的不愉快。
保险责任摘要作为主要依据
李滨认为,各公司的意外险一般都属于综合险,即包括意外伤害险也包括意外伤害医疗险,典型的如“学平险”。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时,保险人首先要按照意外伤害医疗险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还要按照意外伤害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现在当事双方对是否存在意外伤害医疗险这个险种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惟一的客观证据和依据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凭证,和凭证中对保险责任的摘要。
除此以外,无论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新合同”,还是阎先生的陈述都不能够作为理赔的依据,一切应该以书面能够证实的为准。
当然,保险公司应该对合同约定不明而导致双方的不同解释承担责任,因为将合同的全部条款提供并向保险消费者进行说明是保险公司在缔约时的基本义务。此案中,保险公司显然是违反了上述缔约义务,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保险公司“事后约定”有过错
10月24日,本报《天下保险》周刊律师顾问团律师翁三川对此案发表评论称,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否涵盖医疗费用理赔,是问题的关键。
翁三川指出,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证明一般意外险中不涵盖医疗保险,那么拒赔是可以接受的。翁三川称,“就我所知,保险公司并非单独销售的险种,而是附加在其他险种中捆绑式销售的产品,而意外险中一般不包涵医疗险。”
当然,翁三川指出:“可以肯定是,中国人寿在这个案例中是有过错的。”他认为,保险公司在赠送保险时,也应该将所赠送的保单具体条款告知投保人。而中国人寿向阎先生仅提供一张保单凭证,保单很多内容并没有写进凭证中,会让投保人对所购买保险产品产生误解。“保险公司在事后对保险条款进行约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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